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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

一、

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

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1.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;

2.判处无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十三年;

3.人民法院对于法律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,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二十五年,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二十年。

二、

只有立功才能减刑吗

不是只有立功才能减刑,可以减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:

1.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。

2.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,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。

3.犯罪分子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判刑。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、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,应当减刑。

三、

减刑的特征

减刑具有以下特点:

1.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一定刑罚为前提,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定刑罚,刑罚付诸执行,即行刑过程开始;

2.减刑以受刑人悔罪为基础,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待遇。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基础的,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;

3.减刑有一定限度。减刑只是对原刑罚的一种调整,而不是对原刑罚的否定。找法网提醒您,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来维护原刑罚的稳定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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